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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观赏石基地冠名办法
作者: 2009年11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观赏石基地是普及观赏石基础知识、开展理论研究、人员培训、展览展示、鉴评鉴赏、观赏石文化交流和交易拍卖等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现实平台。为做好中国观赏石基地的冠名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观赏石基地分为多功能综合型和单功能专项型两大类,按其功能进行冠名。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三条 凡中国观赏石协会单位会员,具有总则第一条所列各项功能,有一定规模的固定场所和较完善的管理运行机制,均可申请冠名中国观赏石基地。

第四条 多功能综合型基地:

1、具备总则第一条中5项以上功能;

2、活动场所总占地面积30亩以上,可开展活动的场地建筑面积5000㎡以上;

3、具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配套设施,自然环境条件好,交通方便;

4、拥有一定数量的观赏石,类型齐全,石种多,有浓厚的赏石文化氛围;

5、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齐备。

第五条  单功能专业型基地:

1、科普教育基地:

1)展馆建筑面积1000㎡以上,具备进行科普教育的基本配套设施;

2)观赏石种类齐全,或突出某一类型观赏石,均有一定规模,能满足科普教育需要;

3)展馆的总体部署科学有序;

4)有较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熟悉观赏石的讲解人员。

2、培训、交流、理论研究基地:

1)具备最低能容纳60人的培训、交流、研究的场所;

2)具备培训、交流、研究所需的观赏石资源和相应的配套设备设施;

3)有组织和协调业内专家授课和研究的能力;

4)自然环境好,学术氛围浓厚。

3、展览展示基地:

1)办展场馆面积不少于3000㎡,场馆建设及其配套设施符合办展要求;

2有承担办展的经验和能力,有办展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3)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便利的服务设施。

4、鉴评基地:

1)有向社会公众开展鉴评服务的固定场所;

2)有3名以上获得观赏石鉴评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一级鉴评师不少于三分之一;

3)有鉴评所需的仪器设备;

4)有严格的收费标准和财务管理制度。

5、交易基地:

    1)有最低不少于5000㎡的交易场所;

2)市场内的石商不少于150户以上;

3)有完善的市场管理制度和有经验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观赏石基地评审费标准:

1、多功能综合型基地:人民币8万元。

2、单功能专项型基地:人民币5万元。

3、如申报未通过,退还50%评审费。

第三章  申报材料

第七条  申报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报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类型及相关能力的说明、管理制度复印件等;

2、《中国观赏石基地申请表》(见附表);

3、全面反映基地情况的光盘;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第124项各15, 35份。

第四章 审核认定

第八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九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基地进行实地考查,并提交考查评议报告。

第十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组成“中国观赏石基地评审委员会”,负责观赏石基地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经“评审委”评审核定,报中国观赏石协会批准后给予冠名授牌。

第五章   冠名管理

第十二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观赏石基地申报评审等业务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每年受理一次基地冠名申报评审事宜。申报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30日,从收到申报书到审评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四条  获得冠名的基地,由中国观赏石协会进行业务指导。每年2月底前,各基地向中国观赏石协会报送上年度运营情况和当年活动计划。

第十五条  中国观赏石协会积极支持、协助各冠名的基地发挥品牌优势,开展工作和组织活动,不定期组织基地工作经验交流,促进观赏石文化事业和产业的发展。

第十六条  冠名的基地要遵守国家和所在地方的法律法规,发生下列情况的,提出批评,限期整改,如仍不改正,将撤销“中国观赏石基地”称号。

1、有违反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

2、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的;

3、已不具备基地条件的。

第十七条  为了促进中国观赏石基地的规范管理,确保基地能真正发挥功能,每三年对基地进行重新评估认定。

       附:《中国观赏石基地冠名办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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